| 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发掘我国农产品贸易优势(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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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开始了直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新阶段;作为WTO成员,将要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承担义务并享有权益。在TRIPS协定所涉及的七大类知识产权中,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作了专门章节的规定。由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相当大程度上涉及产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关联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及人文因素,所以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包括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在新一轮的WTO-TRIPS谈判中,地理标志问题确定为重点谈判内容,尤其主要和直接地关联到许多农产品的贸易,其新的内涵与功能延伸,受到各世贸成员的特别关注。 地理标志保护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我国自然资源丰富,农业区划多样,具有悠远的农耕文明以及深厚的饮食文化,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将使我国农业发挥显著的比较优势。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积极引导和组织传统名、特优农产品产业化、有力推动和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建设、高起点支持和促进农产品品牌战略、多样化开发和拓展农业综合功能等方面,具有现实和深远的积极效应,对提高我国农产品生产及贸易水平、加强市场竞争力,具有丰富和深厚的内涵支持,应当看作是我国“入世”后农业须着力把握的机遇之一。 一、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规则及各国应用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系指确认某商品来源于协议缔约国特定地域内,或该地域中特定区域或地方的标识,而该商品所特有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其内涵,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下的《保护原产地标识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所说的“原产地标识”基本相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对象,都是来源于特定地域、用该地域名称标识、并与该地域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的特定产品。如究其差异,《里斯本协定》主要规定了商品原产地标识国际注册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协定参加国接受原产地标识国际注册所要承担的保护责任;而TRIPS协定对地域名称可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条件,涉及贸易利益的地理名称历史性使用问题的处置,以及在TRIPS协定框架内就地理标志的协商及争端解决机制等,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葡萄酒或烈酒的地理标志保护,提出专门的、更为严格的要求。关于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制度,则留给新一轮的WTO谈判专门解决。需要注意区别的是,WTO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概念。“原产地规则”是确定外贸商品产自哪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则,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重要的海关关税邻接制度。这里涉及的“原产地标识”,也可称为“来源地标识”或“货源地标识”,不具有标识商品与其原产地或地理来源地存在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征关联性的功能。 地理标志提高了产品的声誉度,形成了商品的附加值。如果地理标志被不具备该地理标志资格的产品冒用,则一方面使合法使用这种地理标志的生产者受到声誉上及经济上的损害,引发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会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他们意愿要求的商品,损害公众利益。因此,TRIPS协定要求缔约方必须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地理标志的滥用。防止在商品标识或说明中,无论明示或暗示,以并非商品真实原产地域的地理名称作为其原产地标识使用;防止采用其它违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地理标志;防止因使用地理名称不当而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TRIPS协定没有明确规定保护地理标志的具体方法,不同国家在处理这类问题上有较大的差异。少数国家有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如法国在1919年就正式制定了《保护原产地名称法》,并于1966年和1990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其原产地命名产品受到专门的监控和保护。其它国家则使用商标法(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产品质量法、认证标识法、市场营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通法或以上法律的组合,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可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法庭判定禁止对地理标志的非法使用,对受害方的赔偿和罚款,情节严重者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自始就与农产品国际贸易关联密切。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完善,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识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在推广民族精品、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资料显示,目前欧盟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000多种,法国就有近500种;其中法国的香槟酒、干邑酒、波尔多酒等尤为著名。 二、我国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背景、机遇及前景 我国具有悠远的农耕文明,在许多特定区域特定的自然环境及生产条件下,出产具有特殊品质特性的农产品;并且由于我国深厚的饮食文化,以当地传统的加工工艺,制造出许多具有特色品味、满足广泛或特定消费群的优质食品。这些产品从一开始进入商品贸易,不是或不主要是以商标,而是以原产地名称为人们所认知接受。这也是我国许多传统名、特、优农产品形成的过程。消费者将这些产品所拥有的品质、品味、质量、声誉及其它特征,与其原产地标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绍兴酒、茅台酒、龙井茶、金华火腿等,早已名扬海内外,实质上都应当是受到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 我国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在《实施细则》中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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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王志本 文章来源:调研世界 200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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