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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发掘我国农产品贸易优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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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以“证明商标”注册方式,对使用原产地名称的商标进行保护。曾核准过国内的小站稻、莱阳梨、漳州芦柑、黄岩蜜桔、安溪铁观音、荔浦芋、涪陵榨菜、章丘大葱、金乡大蒜、龙游小辣椒、郫县豆瓣、孝感米酒、中宁枸杞、古田银耳、景德镇(陶瓷)和美国的佛罗里达州柑桔等100多件以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尽管如此,我国以往并没有建立明确的和确切意义上的原产地名称产品及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也对与此相关的工作未予以积极的和足够的重视,未能使事实上大量存在的以原产地名称标识的传统名、特、优产品得到应有保护。
        一方面是许多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被滥用而“平庸化”,成为同类产品的普通名称或标识,使传统久负盛名的真正原产地产品被混同、假冒。例如:出产于浙江绍兴的绍兴酒,就是以原产地名称标识的产品,已历经了24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完整、深厚的绍兴酒工艺和传统文化,成为中国黄酒和传统酒文化的经典。它使用具有特定地质水文特性的鉴湖水,精选优质糯米,调配传统酒药,以独特的酿造工艺和储藏方法,在特殊的地理、气候、温度、日照等环境中,形成了绍兴酒特有的色、香、味、格。绍兴酒色泽橙黄清亮,口味醇厚甘甜,香气芬芳纯正,饮之回味无穷,几千年来深受人们的喜爱,并且漂洋过海,远销国外。但是,由于过去缺少必要、有效的制度保护,绍兴酒深受假冒之苦。国内大陆不少非绍兴地区生产的黄酒纷纷冠以“绍兴酒”之名,鱼目混珠冲击市场,甚至冒名出口;我国台湾以及日本、东南亚地区也大量生产绍兴酒,并以假乱真挤占了海外市场的大半。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几千年形成的绍兴酒声誉,也严重危害了正宗绍兴酒的产业发展。
        另一方面,许多原产地名称被某个企业以一般产品商标注册,形成私权,从而剥夺了原产地区域内其他生产者使用原产地名称标识同类产品的权利,形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局面。如“金华火腿”名称使用权的争议历时十几年,至今仍在纠葛之中。这种状况对一些地方传统产品的产业发展有严重消极影响。再一种情况是,我国一些企业的产品,因不知情或缺乏相关知识产权意识,使用了外国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如用“香槟”做酒类或饮料的通用名称或商标,被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出禁止要求。“香槟”是法国Champagne省地域名称的中文译词,作为该地区所生产的一种葡萄酒的地理标志而受保护。为此,国家工商局在1989年、1996年即发布过有关通知,禁止我国企业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等)或“Champagne”字样。1996年,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的相关违法事件进行过查处。
        农产品国际贸易对中国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贸易面临严峻的挑战。就大宗初级农产品(主要是粮食作物)而言,由于生产成本、品质、质量等方面的因素,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处于竞争劣势。但另一方面,加入WTO也为我国农业及农产品贸易提供了许多显在及潜在的机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就是提高我国名、特、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支持。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简称“质检总局”)于1999年8月17日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6号令),并专门设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通用要求》(GB17924-1999)定义,“原产地域产品”的含意,实质是原产地名称产品或地理标志。根据这项规定,至今已对绍兴酒、茅台酒、昌黎葡萄酒、龙井茶、洞庭碧螺春茶、吉林长白山人参、文山三七、烟台苹果、南丰蜜橘、盘锦大米、沁州黄小米、宣纸等60多种产品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我国2001年新修正的《商标法》正式增加了“地理标志”概念,明确“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可以利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并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依据这些规定,迄今已对五常大米、平谷大桃、哈密瓜、六安瓜片、清远鸡、山西老陈醋等产品注册了原产地证明商标。
        尚有更多名、特、优产品,大多数是加工农产品,正陆续申请和将取得证明商标或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这些制度的建设及实施都是与TRIPS体系接轨的重要举措,为我国加入WTO后提高农产品国际贸易竞争力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机遇。
        三、运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提升农业运行水平的机制与途径
        1、发挥市场引导与企业组织效应,推进和提升名、特、优农产品的产业化。我国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对产业化提出更高水平的要求。在农业产业化的运行环节或各种要素中,产品的市场引导和生产的企业组织,具有关键性意义。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和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附加值,从而形成对这两大要素资源的引导与组织效应,对推进和提升某种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原产地区的产业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为提高农业产业运行效应,在推进农业产业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特别注意市场的引导作用。但一项产品或一个产业的市场创造、开拓,以及持续、扩展,是需要时间的;期间有大量投入,用于形成许多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的东西,如:产品认知度、消费群、企业商誉及营销渠道等。而原产地域产品在其历史过程中已经积淀了这些东西,保护原产地地理标志,也正是保护这些有价值的内涵,也就是说,地理标志产品传统地被人们接受认可,有现实的市场以及特定的消费群体。这些产品大多是被国家确定和监控管理的名、特、优产品,在实施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又一次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认定和再一层次的监控管理。因此,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已不必为其“市场认知”要素,亦即商品成熟度及市场成熟度的培育,做基础性的大量投入。企业可以利用这样一个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为“题材”,投入相关该产品的产业,或者其产业链中的某个环节,较快地获得市场回报。


    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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