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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发掘我国农产品贸易优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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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或者,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可以取得证明商标使用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或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在特定地域内的“共用性”(不为任何企业或个人专有),以及对特定地域外的“排他性”(本地域外不得使用,并且不可转移、交易),不但引导当地的企业对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业进行投入,而且会吸引本地以外的企业进入当地投入该产品产业,将有力地支持和推进特定地区相关产品的产业化。法国著名的香槟酒、干邑酒就是在原产地名称制度保护下,分别在香槟、干邑地域内,汇集多元化的不断投入陆续开发出来的,以系列化的产品形成一个国家性的产业,面向整个国际市场。从经济和社会效益看,法国干邑酒产量的95%出口,行销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创汇100多亿法郎。香槟酒每年产值200亿法郎,出口在100亿法郎以上,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葡萄酒业的繁荣不但促进了葡萄种植、育苗等生产环节的产业化,而且带动了玻璃、制板、印刷、制桶、铸造、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数十万人的就业岗位。
        由此可见,地理标志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现实市场的产品开发题材,吸引企业在该产品产业化的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发挥作用,成为特定层次或领域的“龙头”;另一方面,在为惟有该地理范围内可以生产该特定产品创造排他性垄断环境的同时,也为在该地理范围内生产该特定产品的所有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协调合作的平台。因此,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推进和提升我国名、特、优农产品的产业化,具有特别的积极效应。
        2、利用技术规范与质量监控功能,加强和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加入WTO,面对形形色色的贸易壁垒,迫切要求我国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也体现在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规范与质量监控方面。《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明确提出,“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通用要求》中,对原产地域产品的原材料地域及原材料标准、生产工艺、产品技术提出明确要求。
        首先,要求产品的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并具有与生产地域范围及地理特征相关的标准。因此要求“规定原材料的感官特性和理化、卫生指标及试验方法;必要时应规定与原材料有关的特殊要求,如选种、土壤条件、水质、施肥与农药、田间管理体制、采摘、原材料处理和贮存等。”对原产地域产品原材料的质量,要进行严格控制,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不得进入生产加工流程。在生产环节,要求“规定产品的固定工艺”,“必要时应规定关键工序和关键设备”,并得到国家技术标准及监督部门的认可;同时,要求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和环保条件,符合相应的国家规定标准。对最终产品的质量,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通用标准前提下,要求“规定产品的感官特性和理化、卫生指标、试验方法及有关限制性条款”,必要时可以为产品特有的质量、品质标准规定“特异性指标”,并且要认定为国家标准。原产地域产品必须符合上述一系列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产品,不准使用原产地域名称专用标志,也就是说,这样的产品不能以原产地域产品的名义上市销售。因此,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将对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化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及品质,是靠原产地域特定的传统工艺技术支持保证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对原产地产品传统工艺技术法定认可的制度。传统产业运用现代技术是必然的,但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必须是在保持及提高其产品特定品质、特色内涵为前提下的运用。这可能与其它产业、产品的现代化改造有所不同。这里要求保持产品特色更地道、更稳定的技术,要求保证安全卫生标准更严格、更量化的工艺,以及保证质量控制检测更准确、更有效的方法。比如:对原产地域产品原材料生产,应当运用提高其特定加工质量以及无公害水平的技术;对产品加工过程,应当运用提高生产效率并保证产品质量及独特品质标准的技术以及加工设备。现代的香槟酒生产,不但有装备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分析化验中心,而且酿酒车间传统的“摇瓶人”工作,绝大部分已经被机械手取代(只对异型大小的瓶保留人工操作),在计算机程序控制下,以精确的角度和时间进行作业,提高了效率,也保证了质量。而这些技术支持,也是一定层面的研究与开发,由于地理标志作为传统产业一种核心资源的组织吸纳效应,更可能优先获得相关研究与开发的投入,从而有力推进传统产品、产业的现代发展。
        3、依借市场认知和产品声誉背景,支持和促进农产品的品牌战略。品牌是产品开拓市场的先导。以往我们比较熟悉和重视产品商标及其专用权保护,通过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扩大商品的影响与市场竞争力。优秀商品商标的良好经营运作,还可以成为驰名商标,受到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地理标志与商标都是产品的商业性标识,都含有所标识商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及声誉,以此促销其产品,同时使消费者做出合乎其需求意愿的选择;二者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都在TRIPS协定中有明确要求。
        但商标与地理标志有内涵上的重要不同。商标是企业为区别其产品或服务不同于其它企业产品或服务而现时人为创造的标记,实质是商品的一种区别性符号。而地理标志首先必须是一个实有的、确指具体范围的地理名称,“商品所特有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商标权完全是一种私权,是属于一个企业主体的专有权,其它企业的商品、服务不能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商标可以不分地域地许可、转让、买卖;商标可以撤消或自动消亡。而地理标志则是某一特定地域自然、历史及人文因素形成的国家遗产,依法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认定与监控使用;并且这种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从所认定的特定地域转移到另一地域;地理标志使用许可是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并限于特定的范围,也不存在转让、买卖问题;只要认定地理标志的国家存在,这个地理标志就自然存在。在地理标志所指范围内,所有生产者及其按照特定工艺生产的、具有相同质量、特征的产品,都可以使用这个地理标志。


    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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