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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发掘我国农产品贸易优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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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的,因此,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国家对名、特、优产品质量与声誉的保证制度。地理标志为特定区域内某种产品提供了一个认知先导,为相关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构建了一个“高位平台”。而且,这样一个平台对特定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是共享的,这个平台上的优势,对任何一个企业及其产品都不是绝对的,都不具有垄断性。各个企业的相对优势地位未因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而改变,就利用地理标志无形资产而言,是在同一起跑线上。企业仍然需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品牌战略,同时需要加强技术与营销的支持,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共同享有某地理标志保护或具有某原产地名称使用资格产品中的“名牌”。法国的干邑酒有上千种,其中“人头马”(Remy Martin)、“马爹利”(Martell)、“轩尼诗”(Hennessy)是广为人知的名牌。
        4、挖掘自然文化与历史文化内涵,开发和拓展农业的综合功能。产品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是国家自然文化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是民族经济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也是促进这种文化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独特功能的制度。法国人就自豪的把香槟酒、干邑酒当作珍贵的国家经济文化遗产,甚至国家的形象来看待,并积极弘扬这种文化,多样化、特色化地支持了现代经济的发展。因此,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有效运作,也将对我国农业综合功能的开发和拓展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全球兴起了一种将农业生产、农产品交易与旅游休闲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模式,通常称为“观光农业”。这种农业是以优美的农业自然环境为背景,以相应的农、林、牧、渔业的生产过程和农业劳作为内容,并且充分发掘与之相关的传统历史文化内涵,吸引人们前往参观、体验、回味,以及休闲、游玩、购物,为农业经营创造了新的附加值。在观光农业的几种流行模式中,具有深厚农耕文化内涵的“传统型”观光农业具有特别的吸引力。波尔多地区是法国酿酒业中心,是闻名于世的波尔多酒的原产地,“波尔多葡萄园之旅”因此而成为世界性的旅游观光品牌,从葡萄园到酿酒作坊,从藏酒窖到休闲酒吧,每年都吸引成千上万的游客。我国实行地理标志保护的原产地域农产品,基本都是国家认定和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名、特、优产品,并且不少关联民族、民俗及饮食文化,是观光农业富有内涵的素材,也是我国旅游业开发空间广阔、底蕴深厚的新型资源。
        此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有效运作,也将有力促进我国精细农业、精品农业的发展,并相关地提高人们对农业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所有这些也都是提高我国农业现代化素质及农产品贸易竞争力的基础。
        四、积极发挥农业体系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及管理体系是:一方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新修正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另一方面,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工作,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及专用标志管理实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从两个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管理范畴看,前者着重于地理标志及其使用的管理,后者着重于原产地域产品相关品质、质量的技术监控,以及对专用标识的管理。如上所述,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对提高农业产业水平、增强农产品贸易竞争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那么,在这样的管理格局中,农业相关管理体系该如何积极参与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呢?
        地理标志保护,无论是证明商标申请,还是原产地域产品申报,都不同于一般的商标注册,也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许可,它首先是对某个以原产地名称标识的产品进行认定;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质量控制,也不同于常规的相应管理,它首先是对已经存在的某种产品传统固有特性及其与产地自然、人文因素相关性的“标准化”。可见,地理标志是需要主动发掘的经济资源。对于我国可实施和有价值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题材”,特别是名、特、优农产品,应当通过认真分析研究,积极申报原产地域产品及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与“地理来源”的关系,是特别密切并且相当复杂的,而最能深入掌握情况和具有主动把握能力的,当属农业部门;出于对名、特、优农产品产业化及市场开拓的支持,农业部门也有无可旁贷的责任。法国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即由农业部主管。其他一些国家的相关工作,农业部门也有重要的实质性职能。就我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对于初级及简单加工农产品,如大米、茶叶等,是其产业的直接管理部门;而对于深加工农产品,其原材料的生产,也大多属于农业部门管理。如金华火腿原料限定使用的“金华两头乌”(又称“中华熊猫猪”),目前存在品种退化的危险,优良猪种的保种繁育研究及生猪养殖产业化,需要农业部门的积极介入。因此,目前农业部门应当并可以做的工作是:切实掌握我国传统以地理名称而知名、“特有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农产品的情况,通过对这些农产品产业体系、国内外市场及科技支持途径的研究,引导以及推荐对我国农业产业发展及农产品竞争力提升有重要意义的对象,加紧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加快实现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多方面的积极效应。
        按照现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该机构有向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提交“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等资料的相关职责。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要求,“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由此可见,各地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工作中,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有特别重要和实质性的角色功能。一方面,由于与农业行业协会及农企、农户的密切联系,农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会明显增强整体工作的效能;另一方面,农业主管部门掌握和运作农业科技资源,可以通过实施针对性的科技项目,或结合国家、地方规划的科技项目,支持原产地域农产品产业的发展。目前,农业部门对原产地域产品及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参与尚少,而无论从提升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产品标准化、品牌战略以及提高农产品贸易竞争力来讲,这都是一个值得把握运用的切入点,应当主动加强介入,积极发挥作用。
     


    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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